十、符合条件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清真牌、证由省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由县级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批下发。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登记表》,报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批颁发清真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