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依据《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的条件:(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3)有合法的经济来源;(4)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 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第六条规定:宗教社会团体登记时,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的审查文件,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一至六款之规定外,还需要提交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不收费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三条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问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全县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3 份 | 0 份 | ||||
2 | 当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 纸质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 份 | 0 份 | ||||
3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它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纸质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 份 | 0 份 | ||||
4 |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 纸质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 份 | 0 份 | ||||
5 | 资金证明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 份 | 0 份 | ||||
6 | 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 纸质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 份 | 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