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不收费
1.《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OO五年二月九日 第8号)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2.国务院2004年7月1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3.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 1 份 | 3 份 | 空表下载 | |||||
2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 份 | 0 份 |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1 份 | 0 份 | ||||||
4 | 资格审查表 | 1 份 | 0 份 | ||||||
5 | 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 0 份 | 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