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对于公民申请纠正姓名、民族、出生日期、性别等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及补录遗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经逐级呈报县级公安机关或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对于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依据公民提供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派出所对予曾经处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劳教的,或正在服刑,或刑事民事案件未终结等人员的姓名、年龄变更不予受理。
首次办理免费,换领、丢失补办6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公民主要项目更改除姓名和性别由派出所户籍室直接办理外,其它主要项目更改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受理,并经逐级呈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报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备案。 | 1 份 | 0 份 | 空表下载 | |||||
2 | 派出所对于曾经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劳教的,或正在服刑,或刑事民事案件未终结等人员的姓名、年龄变更不予受理 | 1 份 | 0 份 | ||||||
3 | 将变更、更正的事项在《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登记事项变更更正”栏内记载,并由申报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需收缴原身份证 | 1 份 | 0 份 | 空表下载 | |||||
4 | 18周岁以下的人,由本人或(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学校或村(居)委出具准予变更的证明 | 1 份 | 0 份 | ||||||
5 | 18周岁以上的人,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单位职工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证明,村(居)民由村(居)委会出具准予变更证明 | 1 份 | 0 份 | 空表下载 | |||||
6 | 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2〕74号通知)规定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变更姓名之后,已办理身份证的,应将原身份证收缴) | 1 份 | 0 份 | ||||||
7 |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按照公安部(公治[2006]304号通知)规定 | 1 份 | 0 份 | ||||||
8 | 确因历史原因或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应给予更正 | 1 份 | 0 份 | ||||||
9 | 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由公安派出所及户政部门依据具体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更正 | 1 份 | 0 份 | ||||||
10 | 公民通过不正当渠道将年龄更改,现要求改回的,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 1 份 | 0 份 | ||||||
11 | 其他人员更改姓名须有合理的理由并提供本人申请和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或小区物业部门或村(居)委会同意更改姓名的证明(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份 | 0 份 | ||||||
12 | 符合以上七条规定的经派出所主管领导审批,由户籍内勤办理 | 1 份 | 0 份 | ||||||
13 |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号)文件,我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 1 份 | 0 份 | ||||||
14 | 公民姓氏需要变更更正的,公民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以及相关户籍证明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室受理,所领导审批后办理 | 1 份 | 0 份 | ||||||
15 | 根据中央、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族成份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通知》规定:民族成份变更和更正,需持本人书面申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准的个人更改民族成份证明书、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交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审批 | 1 份 | 0 份 | ||||||
16 | 对在户口登记或人口信息录入中出现的人为因素造成错误的,由户籍内勤依据申请人本人的真实情况提出更改意见,附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由公安派出所主管领导核准后直接办理 | 1 份 | 1 份 | ||||||
17 | 对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要求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须持本人申请、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经公安派出所主管领导审核后,由派出所户籍室直接办理 | 1 份 | 0 份 | ||||||
18 | 按照公安部公信传(86)294号传真文件规定。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户籍档案证明材料,填写《人口信息主要项目变更更正登记表》,由公安派出所调查原始出生报户档案和户口迁转档案等,民警调查核实并形成谈话笔录,以及形成调查报告,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报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 1 份 | 0 份 | 空表下载 | |||||
19 | 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因办理离(退)休手续,要求改年龄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人教字[2006]38号)文件精神执行 | 1 份 | 0 份 | ||||||
20 | 本人凭毕业证(结业证)、结婚证、《职业培训结业证》、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就业单位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变更 | 1 份 | 0 份 | ||||||
21 | 对于公民申请纠正姓名、姓氏、民族、出生日期、性别等户口登记主要项目差错的,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疏忽造成的户口登记项目差错,要在查明有关户籍资料(原件)基础上按规定予以更改 | 1 份 | 0 份 | ||||||
22 | 对于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依据公民提供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 | 1 份 | 0 份 | ||||||
23 | 学龄前儿童要求变更的,须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 1 份 | 0 份 | 空表下载 | |||||
24 |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管的人员以及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 1 份 | 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