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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收养
实施机关: 民政部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送养方及被送养人需有淮阳县户籍。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28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2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12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收养方(送养方)照片 2 份 0 份
2 身份证复印件 0 份 2 份
3 户口本复印件 0 份 2 份
4 收养方(送养方)抚养教育能力收入证明及复印件 0 份 2 份
5 身体健康证明(县以上) 0 份 2 份
6 无生育能力证明 0 份 2 份
7 收养方(送养方)计划生育证明 0 份 2 份
8 收养登记申请书原件 1 份 0 份
9 被收养人弃婴、儿童和孤儿证明原件复印件 2 份 2 份
10 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2 份
11 婚姻证明原件 1 份 0 份
12 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1 份 0 份
13 弃婴、儿童寻亲公告 1 份 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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