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不收费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0 份 | 1 份 | ||||||
2 | 房屋证明 | 1 份 | 0 份 | ||||||
3 | 消防安全证明 | 1 份 | 0 份 | ||||||
4 | 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 | 1 份 | 0 份 | ||||||
5 | 单位章程 | 1 份 | 0 份 | ||||||
6 | 工作人员资格证书 | 0 份 | 1 份 | ||||||
7 | 卫生防疫证明 | 1 份 | 0 份 | ||||||
8 | 符合老年人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设施规划图 | 1 份 | 0 份 | ||||||
9 | 工作人员健康证 | 0 份 |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