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收费法定依据:《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1 份 | 1 份 | ||||||
2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 份 | 1 份 | ||||||
3 | 机动车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 0 份 | 1 份 | 空表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