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