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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砍伐、修剪、移植树木(含古树名木)审批
实施机关: 淮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申请人按《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提出申请。


不收费


二、《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第二十五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因建设需要申请项目应出具的规划部门的文件、图纸 1 份 0 份 空表下载 范本预览
2 与绿地单位签订的绿地保护、恢复保证书 1 份 0 份
3 树木补救措施 1 份 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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