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豫人社[2016]18号》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申报核定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表格是否准确无误,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重新填报。
申报核定环节应对各参保单位报送的《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支出决算明细表》及职工工资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
不收费
1、《豫人社[2016]18号》第一章、第五条:县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做好基金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编制上报本地区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及交换;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参保单位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时,应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收入申报表》(表3-1)一式两份,一份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由参保单位留存备查; 一份加盖单位印章后报社保经办机构, 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含人员和工资构成); | 1 份 | 0 份 | ||||||
2 | (二)上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中的《支出决算明细表》; | 1 份 | 0 份 | ||||||
3 |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 1 份 | 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