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不收费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居民户口簿 | 1份 | 0份 | ||||||
2 | 特困人员认定书面承诺书 | 1份 | 0份 | ||||||
3 | 残疾人证 | 1份 | 0份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份 | 0份 | ||||||
5 | 特困人人员认定书面申请书 | 1份 | 0份 | ||||||
6 | 特困人员认定书面声明书 | 1份 | 0份 | ||||||
7 | 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 | 1份 | 0份 | ||||||
8 | 特困人员认定授权书 | 1份 | 0份 |